(四)加强制度建设
市和区(市)县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要按照依法行政要求完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要健全执法责任制,将具体执法责任分解落实到内设科室(中队)、岗位和人头,严格考核;要建立执法岗位轮换、执法公示、评议考核、错案责任追究、执法人员回避等制度,加强内部管理规范,保障执法公正。同时,健全重大案件移交和报送制度、大要案督办制度、案件处理信息反馈制度,建立乡镇集贸市场农资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信息员制度等,保障提高农业综合执法能力。
四、考核标准
从2006年开始,市农委对各区(市)县农业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化建设工作实行申报考核(考核标准附后)。考核采取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和听取有关部门意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区(市)县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化建设达到考核标准的,向市农委提交考核申请报告。市农委组织考核组进行评审,经考核合格的,由市农委负责对外公布,并通报表彰。
附件:
成都市农业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化建设考核标准
为了进一步推进农业综合执法,建立规范化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实现机构法定化、队伍专职化、手段现代化和管理正规化,根据《
农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四川省行政执法规定》、农业部《关于全面推进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工作的意见》和成都市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农业综合执法的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一、机构健全(15分)
1、一把手亲自抓法制执法工作,分管领导直接抓,领导班子重视支持力度大。(4分)
2、农业行政部门设置法制工作机构(法规科)作为职能科室,承担执法体系建设的具体牵头协调、执法队伍管理等工作。(4分)
3、农业行政部门经编制部门批准设置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统一名称为“xx区(市)县农业执法大队”,作为农业行政部门内设机构或直属机构,承办农业行政部门的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内设2-3个中队及办公室。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应是农业行政部门正式在编工作人员,区(市)县农业综合执法机构人员,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配备15~40人。(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