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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农业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规范经费保障和人员管理

  按照《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农业法》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决定》(成委发〔2003〕3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农业法制和综合执法机构所需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和发展建设费用应由同级财政预算列支。各区(市)县农业行政部门应择优选配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应具备下列要求:具有大专以上学历;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具备农业执法相关的专业和法律知识;经过农业执法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取得农业行政部门在编工作人员身份。

  (三)理顺农业综合执法职能职责

  农业综合执法机构代表农业行政部门集中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农业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能,集中行使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承办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种畜禽、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农业机械等方面以及其他由农业行政部门交办的市场整治、案件查处等工作。区(市)县应以农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为契机,强力推进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的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建设,将原来分散的种植业、畜牧业和农机执法进一步整合为一体化的农业综合执法,使农业综合执法体系更加规范、完善,强化农业综合执法。

  (四)统一执法设施和装备标准

  按照农业部、四川省农业厅有关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的要求和我市农业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化建设的需要,市、县两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配备相应的基础设施和执法装备,达到以下要求:有相应的专用办公场所,人均办公用房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人均辅助用房不低于15平方米(包括听证室、询问室、档案室及必要的罚没物资存放场所);有相应的执法交通车辆,按1辆/3-5人的标准配备;有与工作相适应的通讯设备、办公设备、取证工具、档案信息处理设备等执法装备,并逐步更新;独立或依托农业信息中心建立农业综合执法信息交换平台。

  (五)完善农业综合执法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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