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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深入实施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

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深入实施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
(成农办〔2006〕45号)


各区(市)县农村发展(一体化工作)局、高新区经贸发展局,直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农业部 《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农政发[2006]2号)以及市政府和省农业厅等部门关于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安排部署,现就全市农业系统深入实施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机制

  深入实施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农业行政执法活动的重要制度。各区(市)县农业行政部门、农业行政执法机构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本部门本单位实施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工作,切实做到机构、人员、经费“三落实”,一把手要对行政执法工作负总责,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具体抓。市农委法规处承担对全市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协调、指导和检查考核任务,结果纳入全市农委系统总目标考评,并对绩效突出的予以表彰。各区(市)县农业行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法规科)具体承办本区(市)县实施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牵头协调和监督考核。

  二、依法界定农业执法主体和具体行政行为

  各区(市)县农业行政部门、农业执法机构(包括法律法规授予行政处罚权的植物检疫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做好清理执法主体、梳理执法依据、明确具体行政行为三项基础性工作。要结合“三定”确定的职责,清理本部门、本机构的执法主体资格,依法确认,同时对具体行政行为(含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征收等)及其执法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清理,按政府法制部门要求对外公开,并实行动态管理。法制工作机构和具体执法机构要确定专人承办。

  三、分解落实具体执法职责,加强监督

  按照有关要求,市农委分解确定了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的执法职责(分解表见附件1),有关处室和直属单位要认真落实。各区(市)县农业行政部门也要将所有农业法律法规规章赋予本部门的法定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不得擅自增加或扩大。各区(市)县农业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对内部行政执法机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和监督工作。市农委将对区(市)县农业行政部门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履行行政执法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严格考核(考核细则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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