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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通知

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通知
(成农办〔2006〕47号)


各区(市)县农村发展(城乡一体化)局、高新区经发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简称《畜牧法》)将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根据农业部和省畜牧食品局的安排和部署,现将宣传贯彻《畜牧法》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

  《畜牧法》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畜牧业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畜牧业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为新时期我国现代畜牧业的发展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础。《畜牧法》以法律的形式总结了近年来党和国家发展畜牧业的重大决策和重要的政策、措施,确立了畜牧业在整个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了各级政府扶持畜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尤其对于引导、促进畜牧业生产经营方式向现代畜牧业转变,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要把宣传贯彻好《畜牧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重要工作,认真组织干部职工学习《畜牧法》,吃透条款含义,领会主要精神。尤其是具体分管和直接从事畜牧兽医和行政执法工作的负责同志和农业、畜牧兽医执法人员要重点加强对《畜牧法》的学习。要通过多种形式的学习活动,使广大干部职工深刻认识《畜牧法》颁布和实施的重大意义,了解和掌握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促进牢固树立“依法治牧”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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