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外出活动管理的通知
(成农办〔2006〕60号)
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市委农工办)领导干部外出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九日
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市委农工办)
领导干部外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委系统领导干部外出活动的管理,根据市委、市政府办公厅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委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管理对象: 委系统领导干部指委机关副处级( 含副处级)以上和直属单位副职(含副职)以上的全体干部。
第三条 管理范围: 领导干部因考察、访问、会议等离开成都市辖区应经批准后方可成行。请公休假等也要事前报告单位以便统筹安排。
第四条 审批权限:
1、党组书记和主任按照市委、市政府办事规则报市委书记、市长或分管书记、分管市长审批;
2、副主任、纪检组长、机关党委书记、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和机关各处室处长(主任)及直属单位行政、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报主任审批。主任外出期间,由副主任审批。
3、机关各处室副处长(副主任)和直属单位副职经处长(主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副主任审批。
第五条 拟外出人员行前向审批人报告外出的事由、时间、地点等内容,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填写《委系统领导干部外出报告单》并加盖公章,报办公室备案,同时分别向委分管领导和单位领导告假,处室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出,必须确定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并安排好有关工作。
第六条 外出人员返蓉后必须及时向委审批领导报告,并通报委办公室销假。
第七条 本制度由委办公室负责解释和督办。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