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成农机〔2006〕14号)
各区(市)县农村发展(城乡一体化)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规范农机维修市场,保障农机安全生产,维护农机维修各方当事人和农机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颁布了《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并于2006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省农机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川农机办[2006]83号文件下发了《关于做好<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广泛宣传。8月为全省
《规定》宣传月。各区(市)县农村发展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要认真按照省、市文件要求,迅速组织力量,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开展学习、宣传活动。农机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农机人员认真学习
《规定》、《农业机械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等相关标准和文件,把握精神实质,吃透主要内容,把握相关要求,为实施
《规定》奠定基础。进一步引导和教育广大农机维修经营者,领会
《规定》精神,遵守
《规定》要求,依法取得农机维修经营资格,守法经营,维护广大农机使用者合法权益。
二、密切配合,做好清查。今年9月-10月,各区(市)县农村发展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集中开展一次农机维修市场的清理检查。
对已取得有效《技术合格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农机维修经营者,按现行标准换发相应类别和等级的《技术合格证》。对无照无证或证照不齐的农机维修经营者,要严格按
《规定》的要求,督促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申领《技术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