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本人房产证或土地使用证;
12. 技术创新:提供国家、省或地级市颁发的证书;
13. 投资纳税: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在税务机关纳税的凭证,或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
14. 如有随迁人员,应附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是配偶关系的同时附上结婚证、是子女关系的,附上出生医学证明。
以上1、2、3、4、5、6款为必提供材料,其余根据农民工个人情况提供。
(四)核准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当场审验核对相关原件资料,资料齐全的即予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资料不全的,应指导农民工本人补齐相关资料。劳动保障部门对上报的申请资料要认真审核,对符合入户条件的农民工,函复申请人,并签发《入户通知书》和《入户卡》,同时将签发《入户卡》的情况函告同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
(五)入户
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按办理户口规定程序,为农民工办理入户手续。申请入户的农民工本人持以下材料到拟迁入地派出所填报《入户申请审批表》:
1. 《入户卡》;
2. 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准的《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审查表》原件;
3. 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 在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计生证明;
5. 如有随迁人员需提供随迁人员材料。
(六)派出所受理农民工的入户申请后,按照户口迁移审批程序逐级上报,户政部门要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核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七)办理入户的农民工持《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回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后,持《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和《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农转非”入户手续。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领导,建立目标管理和督查制度,确保任务目标的落实。省政府将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纳入广东省实践科学发展观考核体系。市、县(市、区)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的工作。
(二)落实部门责任。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计划指标的下达,协助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做好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的指导、监督、检查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政策的实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具体审核农民工积分情况并签发入户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