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
(鲁国土资发[2007]11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精神,现就贯彻执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贯彻国家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规定
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定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是贯彻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的一项重大政策措施,是从根本上解决当前存在的建设用地总量增长过快、工业用地低成本扩张问题,促进土地资源高效配置,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与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重大举措。各级要充分认识其重大意义,在工业用地出让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最低价标准的规定。凡属2007年1月1日后政府审批土地出让底价以及据此签订工业用地出让合同的,其地价水平均不得低于国家最低价标准。严禁低价出让,变相补贴、返还出让金。
二、加快城镇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工作
各市、县要按照国土资源部要求对城镇基准地价实施统一更新调整,基准日统一设定为2007年1月1日。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用地范围内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且由政府完成前期开发的,更新调整后的基准地价,其末级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按最低综合修正(不包括年期修正)幅度向下修正后的价格不得低于国土资源部规定的所在地土地等别的最低价标准。设区市的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图要标明评价区范围内的区级行政区划界线。
已通过新一轮城区基准地价更新成果验收的,以及未到更新年期的城市,可通过期日修正等形式调整基准地价;已到更新年期和尚未完成新一轮城区基准地价更新的城市,应迅速开展城区基准地价全面更新工作。
各市、县务必于5月底前完成更新调整、验收、公布工作。更新调整后的基准地价在验收前由各市统一报省厅审核,按规定报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实施,最终成果由各市汇总统一报省厅备案。基准地价调整完成前,工业用地基准地价不符合国家最低价标准的,工业用地出让价格按不低于国家最低价标准执行,原工业用地基准地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