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要坚持保护为主的原则。建设项目选址应当避免压覆矿产资源。经调查发现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尤其是重要矿产资源时,首先应考虑调整选址的可能性,凡有条件调整的均应当进行调整。
(三)要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在建设项目的调研、踏勘阶段,当建设项目选址初步确定时,建设单位应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或有关图件资料,到项目所在地的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区域的矿产资源和矿业权分布情况,统筹兼顾矿产资源保护和项目建设,避免压覆或尽量减少压覆矿产资源。
(四)坚持现场调研审查的原则。对压覆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尤其是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项目,有关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到现场进行踏勘调研,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
三、职责分工与审批程序
(一)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审批工作,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开展调查工作,编写《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项目压矿证明材料,经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初审后,按照有关规定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国土资源部审批。
(二)建设项目范围内涉及探矿权、采矿权的,建设单位要充分收集矿业权人的有关资料,全面真实地反映勘查或开采情况,并与之达成书面协议,一并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报。
(三)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要加强源头控管,在建设项目立项、选址、可行性论证、用地预审等环节上加强监管,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开展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调查工作。
四、有效保护矿产资源和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涉及探矿权、采矿权的,建设单位和矿业权人双方要签订同意压覆矿产资源的协议或由矿业权人出具同意压矿的书面材料,未达成一致的,不予审批。
(二)凡经批准同意压覆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批准后一个月内,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批准压覆的文件和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到批准压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报被压覆的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五、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工作的技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