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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国土资源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下发以来,我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在确保建设项目正常进行,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方面,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目前,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已基本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但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建设项目未对拟建工程所在地矿产资源情况进行调查,或明知工程所在地有矿产资源却不报、瞒报,造成了部分矿产资源无端被压覆;有的建设项目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引发了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的矛盾与纠纷;有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不力、对压覆矿产资源的处理意见不够明确等。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维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项目选址和建设,按照《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有关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规定和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能源、交通、水利、大型建筑群等一大批工程建设项目相继立项和开工建设,压覆了部分已查明的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致使原本已经十分紧张的矿产资源供需形势更加严峻,建设单位与被压覆矿产资源的矿业权人矛盾与纠纷不断,因此,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从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监督管理,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保障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工作顺利进行,切实做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总体要求

  (一)凡在我省境内单独选址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气)管道、输(变)电线路、大型输水渠道、各种大型建筑物或大型建筑群等,均应进行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工作,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有关申报和审批程序。未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压覆矿产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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