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对工业用地供地方式、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等进行了调整。为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依法规范建设用地管理,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程序。济南、青岛、淄博、枣庄、烟台、潍坊、泰安、临沂八市依法由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从2007年起,先由各市政府根据省下达的当年城市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编制上报本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经省政府审核汇总后一次性转报国务院审批;待国务院批准后,各市政府按照国务院批复方案要求并根据城市建设实际需要,编制分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报经省政府审核批复。涉及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独立选址项目用地、省政府审批的其他市、县分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报批方式按原规定执行。各市、县人民政府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遵照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依法履行征地实施程序,切实落实征地安置补偿,维护群众利益。省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抓紧制定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的制度规定,依法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行为。
二、切实提高建设用地管理的效率和水平。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严格执行国家土地调控政策,切实提高建设用地的效率和水平。要将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召集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贸、财政、劳动保障、建设、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依据省下达的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研究提出城市用地和项目建设的总体安排意见,明确年度城市用地总规模、主要用途方向、初选位置等,以此作为报批征收城市建设用地的重要依据。要就征地过程中被征地群众的安置补偿和社会保障措施、相关经费的筹措和落实等进行定期研究,组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同时,对经批准征收的土地要及时研究制定供地方案。
三、进一步明确建设用地管理中的责任。根据事权划分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建设用地审批和征地管理工作中,市、县人民政府要对合理制定并落实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保障政策及实施征地过程中的具体费用、等质等量补充各项建设占用的耕地、新建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负责;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征地地类、征地面积、征地权属状况、地面附着物清点、征地程序以及建设用地报件材料等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而引起集体上访或因征地程序违规、上报材料不真实等引起诉讼裁决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所在市、县的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审批;对弄虚作假骗取批准征地手续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