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做好统筹兼顾,协调理顺关系。理顺和兼顾上级与下级、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矿产开发与耕地保护、公益性地质调查与商业性矿产勘查、利用内部与外部资源、规划调控与市场调节、规划管理与矿业权设置之间的关系,科学务实地做好规划编制工作。
7.广泛征求意见,注重专家咨询。坚持开门编规划,采取“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针,增强规划编制的公开性,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广泛征求市、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注重专家咨询和公众参与,对重大问题、主要指标、重大工程等进行科学论证,提高规划决策水平。
二、编制程序
(一)制定工作方案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深入学习部、省有关文件精神的基础上,认真周密地制定好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工作方案中应明确规划编制的基本思路、原则、主要任务、工作阶段,确定规划编制的专门机构和人员,落实规划编制和规划数据库建设经费。设区市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县(市、区)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二)开展综合研究
认真总结首轮规划的实施情况,系统开展规划的基础调查、资料收集,进行实地调研,严格核实资源储量和开发利用报表等规划编制的基础数据,针对本地区规划中要解决的重大问题,深入做好综合分析研究和论证工作,夯实规划编制基础。
(三)编制规划初稿和预审稿
在综合研究基础上,广泛征求意见,确立规划基本思路,编制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初稿。由市、县国土资源局协同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初审。修改后形成规划预审稿,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进行预审并下达预审意见书。
(四)进行咨询论证
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广泛征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和专家意见,对规划的重大问题、主要指标、重大工程等进行充分的咨询论证,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决策水平。
(五)报批、批复和发布实施
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预审意见进行认真修改和完善后,形成规划报批稿,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逐级上报省政府审批或由省政府授权的部门审批。批复后市级规划由各市人民政府发布实施,县级规划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三、规划内容
(一)现状与形势
在简要总结首轮规划实施成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情况的基础上,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矿产资源特点、勘查、开采及矿山环境保护现状和问题,预测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准确判断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面临的形势,明确任务和要求。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规划目标
1.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经济社会发展为中心,以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为目标,以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目的,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统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优化资源配置,优化矿业结构与布局,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资源、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2.基本原则
坚持“资源开发和节约并举,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有偿有序,集约高效”的方针,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促进资源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坚持市场配置资源与宏观调控结合,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坚持资源、环境、社会效益相统一,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3.规划主要目标
在充分调查研究和论证的基础上,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合理制定规划目标,明确规划期的预期性和约束性指标。规划目标中属于地方财政出资的重点工作、保护与限制性开采矿产资源、矿山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率、准入条件等方面指标应纳入约束性指标,其他指标可作为预期性指标。在确定规划指标时应协调好主要矿种开采总量、最低开采规模、矿业权投放数量等指标之间的关系。
(1)2010年规划目标
各市、县根据实际情况,落实省规划确定的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规划目标;落实省规划确定的基础地质调查工作量、探矿权投放数量、新发现矿产地、新增资源储量等主要指标。
明确本地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目标,制定主要矿种开采总量、最低开采规模、采矿权投放数量、矿山数量、矿山企业规模结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矿业产值等主要指标。
明确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划目标,制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率、矿山土地复垦面积等主要指标。
明确矿产资源管理及制度建设目标。
(2)2020年规划目标
明确规划的主要方向和总体思路,重点展望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矿山土地复垦、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建设等目标。
(三)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