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第二轮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各市国土资源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省矿产资源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根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第二轮山东省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省厅决定开展山东省第二轮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编制规划的重要性
矿产资源规划是指导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纲领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是加强宏观调控的基本手段。做好规划编制工作,对加强矿产资源管理,规范勘查开采活动,促进矿山合理布局,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必须统一思想,提高对新一轮规划编制工作必要性、重要性、艰巨性的认识,将该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工作要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进行。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编制工作。各市、县要将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落实规划编制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落实规划编制经费和规划数据库建设经费。省政府为加强对全省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的统一组织,成立了以分管副省长为主任的山东省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协调委员会及办公室。各市、县也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规划编制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协调好各方面关系,解决规划编制中出现的问题;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与财政部门沟通,从各级财政(包括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价款等)中安排落实好规划基础调查研究和规划编制的专项经费,为规划编制提供必要条件;要选择技术力量强、能胜任规划编制的单位承担具体编制工作。
三、明确编制工作要求
要认真学习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有关编制规划的文件精神,加强基础研究,充分利用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中的调查成果,有效运用规划调控手段,科学确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总量控制指标,确定鼓励、限制、禁止的方向,调控采矿权投放数量;明确区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空间布局、规模、准入条件、管理措施,有效指导矿业权合理设置;研究提出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控制指标和措施。市、县级规划要力求结合实际,有所创新,科学实用,尤其要突出规划的可操作性。各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在编制本级规划的同时,要指导所辖县(市、区)规划的编制工作。为统一和规范市、县级规划编制工作,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制定了《山东省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指导意见》,并根据矿产资源禀赋,提出了建议编制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县(市、区)名单(见附件)。《山东省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成果要求》另发。
四、时间安排
市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在2007年11月底前提交预审稿,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在2008年2月底前提交预审稿。各市、县要制定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明确规划编制的基本思路、原则、主要工作内容、工作阶段及组织机构等事项,各设区市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方案于2007年7月1日前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有关开展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的文件精神,提高认识,明确思路,确定重点,完善措施。在本级政府领导下,高质量按时做好规划编制工作。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
山东省第二轮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编制指导意见
矿产资源规划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是加强宏观调控的基本手段。为统一和规范我省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根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55号)、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第二轮山东省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07]2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第二轮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指导下进行,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编制工作。要委托技术实力强、能胜任规划编制的单位承担具体编制任务。
(一)规划的定位及编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