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征地听证材料。对被征地农民自愿放弃听证的,附村组放弃听证证明;对不明确放弃听证又不申请听证的,附听证告知书和送达回证,由负责征地工作的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放弃听证情况说明;对进行听证的,附听证笔录及负责征地的人民政府对土地补偿安置补偿方案修改完善的说明。
16、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补充耕地验收文件、验收表、补充耕地位置图;
17、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18、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土地勘测定界图;
19、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的,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的有关材料、论证意见和听证材料;
20、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大型线性工程不附此图)。
第十四条 报省审批的城市批次用地(含八城市用地实施方案),应附具以下材料:
1、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请示文件,征地明细表;
2、市或县(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合法性、安置可行性以及保障资金落实情况、征地听证及供地情况说明;
3、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4、市、县政府对本年度城市用地和项目建设的总体安排意见;
5、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6、征地听证材料(要求同上);
7、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补充耕地验收文件、验收表、补充耕地位置图;
8、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9、土地勘测定界图(在图上标明坐标值和地类面积);
10、标注征地位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第十五条 报省审批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应附具以下材料:
1、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请示文件,征地明细表;
2、市或县(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合法性、安置可行性以及保障资金落实情况、征地前后耕地变化情况、征地听证情况的说明。
3、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收回有国有土地的,附收回土地协议书)、供地方案;
4、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和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6、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7、征地听证材料(要求同上);
8、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补充耕地验收文件、验收表、补充耕地位置图;
9、涉及占用林地的,附省林业部门出具的占用林地许可证(或林地审核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