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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4)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建设用地需求预测,以及因特殊情况或大型项目引起当年用地规模过大的情况;
  (5)耕地占补情况,补充耕地的项目名称、位置、面积、资金、验收单位、验收文号;
  (6)征收土地补偿及安置情况,所依据的文件和标准;
  (7)申请用地规划用途构成情况。基础设施、公共建筑、工业仓储、居住用地、特殊用地的面积及所占比例,涉及房地产开发用地的,附当前房地产市场分析,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的普户住房用地占居住用地的比例;
  (8)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报国务院审批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应附具以下材料:
  1、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请示文件,征地明细表;
  2、县(市)人民政府关于土地补偿合法性、安置可行性以及保障资金落实、征地前后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等情况的说明;
  3、项目用地申请表;
  4、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收回有国有土地的,附收回土地协议书)、供地方案;
  5、建设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6、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7、规划选址意见(线性工程除外);
  8、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国家政策规定需要做初步设计的,附初步设计批复或者专家论证意见;
  9、涉及占用林地的,附《占用林地许可证》;
  10、涉及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附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证明;不涉及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证明;
  11、涉及压覆重要矿床的,附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压覆矿产资源的意见;
  12、属省立项(或核准、备案)的项目,需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118号)规定,由建设单位提交省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说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准入、规划布局等情况)。
  13、属省审批(或核准、备案)的项目,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附选址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说明,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的对占用和补划基本农田方案的论证意见。
  14、以有偿协议方式供地的,附土地评估备案表、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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