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县(市)人民政府行文,报设区市人民政府;
3、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呈报省人民政府;
4、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后,按照法定权限报省人民政府;
5、省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地和供地;
6、设区市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上季度建设用地情况,按规定报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需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应当执行以下程序:
1、项目单位用地申请;
2、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征地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报件,报县(市)人民政府;
3、县(市)人民政府行文,报设区市人民政府;
4、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呈报省人民政府;
5、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按照法定权限报省人民政府;
6、省人民政府根据审批权限,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或者报国务院审批;
7、国务院、省政府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向项目用地申请单位提供土地;
8、设区市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上季度建设用地情况,按规定报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建设用地报件内容要求
第十二条 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八城市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报批应附具以下材料:
1、市人民政府请示文件,征地明细表;
2、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编制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说明;
3、加盖市人民政府公章的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表;
4、标注用地位置的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5、加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章并标注用地位置的中心城市建设用地范围控制图;
6、当地出台的关于征地补偿安置以及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险、耕地占补平衡等方面的文件。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1)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的分解下达情况,包括本市计划指标占全省、中心城市计划指标占全市的比例情况;
(2)申请用地的基本情况;
(3)上年度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实施情况及土地征收和供给情况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