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分批次用地,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按照城市经济发展和建设要求,按年度计划分批次报批的建设用地。
第六条 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分批次(或按项目)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第七条 以下建设用地需报国务院审批:
(1)经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核准的各类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及军事机构批准的军事用地;
(2)济南、青岛、淄博、枣庄、烟台、潍坊、泰安、临沂市(以下简称八城市)经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
(3)征收基本农田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第八条 以下建设用地需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审核):
(1)经国务院批准八城市城市用地分批次实施方案;
(2)经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城市(含乡镇,下同)建设用地范围内分批次建设用地;
(3)除第七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
(4)征收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下、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的。
第三章 审查报批程序
第九条 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八城市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应当执行以下程序:
1、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编制说明”,填写“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表”,组织城市用地方案材料并报市人民政府;
2、市人民政府呈报省人民政府;
3、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省人民政府审查汇总八城市上报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并出具审查意见,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
4、国务院批复八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后,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知八城市上报城市用地实施方案。
第十条 需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分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城镇建设用地(含八城市实施方案),应当执行以下程序:
1、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报件,报县(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