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拟定了《山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五日
山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是指依法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收回国有土地)的建设用地申请、审查、批准。
第三条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严格保护耕地,落实“占补平衡”;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
(四)符合国家供地和产业政策;
(五)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严格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制度、审批备案制度和批后监管制度。
第二章 报批方式和审批权限
第五条 建设用地报批分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和城市分批次用地两种方式。
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是指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等符合单独选址条件的项目,确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选址建设的项目用地。工业、住宅、商业、文教、卫生等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报批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