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加强地质资料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国土资发﹝2007﹞90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各地勘部门及地勘单位,有关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
建国以来,经过全省地矿、冶金、煤炭、黄金、化工、建材、武警、水利、建设、海洋等地勘行业各部门及单位的共同努力,我省在基础地质、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及地质科学研究等方面取得了十分珍贵与丰富的地质矿产勘查成果资料,为全省经济社会提供了重要的地质技术支撑,保障了全省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但是,近年来,个别矿业权人和地勘单位受利益驱动,出现了瞒报或虚报勘查工作量,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等问题。为切实加强地质资料的监督管理,确保地质资料的科学性、权威性和真实性,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现通知如下。
一、各地勘部门、地勘单位要充分认识地质资料弄虚作假行为的极端危害性。要切实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落实责任。认真执行有关规范、规程与标准,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的行为。
二、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本行政区内所有地质矿产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特别要加大对瞒报或虚报勘查工作量以及其他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
三、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规程与标准,严把评审关口,切实提高评审工作质量。在矿产储量评审过程中,既要审查矿产资源储量文字报告、附图、附表与附件,更要注重审查有关原始地质资料,必要时应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实地调查,对存在重大问题的,要提出专门的调查报告。
四、对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依照《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349号)第
二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并将有关违法情况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所提交地质勘查报告的矿产资源储量不予评审备案;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与评审委托单位串通弄虚作假的,依照《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1〕172号)第
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