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的通知
(鲁国土资发[2007]53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各地勘单位、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矿业权评估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规范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的编写,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希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矿业权设置、变更、延续、出(转)让、上市或矿山企业分立、合并、改制需对资源储量进行分割、合并或因改变矿产工业用途或矿床工业指标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时,应进行矿产资源储量核实,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二、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在承担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时,必须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的技术要求,把好核实报告的质量。
三、凡列入省矿产资源储量专家库的矿产储量评估师和评审专家必须认真学习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做好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的审核和评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