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初审责任。各市要加强对采矿权初审工作的管理,做到严格认真把关。凡初审中,由于工作不认真,或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省厅将依据行政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三)报件格式:
按照《电子政务公文处理暂行规定》的要求,采矿权申请人须提交纸质文档5套、电子文档2套,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的内容、格式要完全一致。纸质文档应按照固定的格式、名称、顺序装订,具体组卷排序见附件。电子文档要将所有盖章文档和图件等资料扫描成JPEG图片格式,并将扫描件按纸质文件组卷顺序形成完整的WORD文档。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市国土资源局须按新规定受理、审核辖区内的划定矿区范围和采矿登记申请。已批准划定矿区范围的项目,采矿权申请人要按本通知规定的申报程序,重新上报采矿登记资料。凡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其采矿登记申请。
附件:1、划定矿区范围材料组卷顺序
2、采矿权许可(新立)材料组卷顺序
二○○七年七月十七日
附件1:
划定矿区范围材料组卷顺序
1、市国土资源局初审意见(文件)及初审责任审批表
2、划定矿区范围申请表
3、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登记书复印件
4、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原件)
5、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报告
6、有效期内的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7、若为竞争方式出让的,附采矿权出让合同,成交确认书,已缴价款票据的复印件
8、矿区范围图
9、1:5万矿山地理位置图
10、划定矿区电子表格软盘
11、地质报告(含光盘)
12、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附件2:
采矿权许可(新立)材料组卷顺序
1、市国土资源局初审意见及初审责任审批表
2、采矿登记电子表格软盘
3、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4、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5、资质证明(验资报告;技术人员、设备情况介绍)(市局加盖登记专用章认定)
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批文(含安全部门审查意见)
7、环保部门批文
8、矿区范围批复文件
9、有关部门准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