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新设采矿权审批的通知
(鲁国土资发﹝2007﹞122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为全面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精神,省厅于2006年4月暂停了所有新设立采矿权的受理和审批工作。经过一年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和规范,采矿权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效果,资源整合工作业已全面展开。经研究决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受理新设采矿权申请。现就审批采矿权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严格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标准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山东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搞好矿产资源整合实施集约化开采的意见》(鲁政办发〔2006〕52号)的规定,不得审批低于最小开采规模标准的独立矿山,新设采矿权要符合经省批准的各市矿产资源整合方案的要求,新建矿山开采规模必须与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禁止大矿小开、一矿多开,防止人为的资源分割,造成资源浪费。
二、继续实行石膏资源开发总量控制政策
根据《山东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规定,结合我省石膏市场需求情况以及石膏资源利用率较低的现状,全省继续实行控制石膏资源开发总量的政策,至2010年底前继续执行停止受理、审批新设石膏资源采矿权的规定。
三、规范新设采矿权申报程序及报件格式
今年1月1日,厅机关电子政务系统已全面启动,行政和非行政审批事项全部实行网上运作。按照厅《电子政务公文处理暂行规定》要求,新设采矿权须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申报程序:
部、省受理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申请人要将申请资料(包括电子报盘)先报市国土资源局初审后,再报省厅审核、审批。
(二)初审要求
1、初审内容。市国土资源局须对部、省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新设采矿权的申报材料进行会审和现场复核,并呈报书面初审意见及初审责任表。初审内容主要包括:(1)采矿权申请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内容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法完备;(2)申请范围是否与已设矿业权交叉重叠,申请矿区范围地面投影及预测地表塌陷区是否影响已设立的矿业权范围;(3)有无资源争议;(4)申请是否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采矿权设置是否合理;(5)资源储量是否经评审备案,能否作为开发的依据;(6)申请是否符合有关地质环境要求;(7)申请范围是否位于《
矿产资源法》第
二条规定的重要构筑物及自然保护区等区域。市国土资源局的初审意见必须包含上述七方面的内容,并提出新设采矿权设置的综合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