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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全省2007年度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进行全面检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全省2007年度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进行全面检查的通知
(鲁国土资发[2007]192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为规范探矿权人和勘查单位勘查行为,保护探矿权人合法权益,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勘查监督管理,进一步推进我省地质找矿工作,省厅决定开展全省2007年度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全面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无证勘查、持过期失效许可证勘查;

  2、是否越界勘查,持勘查许可证采矿、以采代探;

  3、是否非法转让探矿权;

  4、是否完成最低勘查投入,是否领取勘查许可证后满6个月不施工或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

  5、与他人合作、合资勘查矿产资源,是否按规定及时将相应合同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6、是否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

  7、是否擅自改变勘查对象、先勘查后登记;

  8、是否按照勘查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9、是否按规定办理勘查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10、是否依法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是否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

  11、是否无勘查资质或超过其勘查资格证书核准的业务范围进行勘查;

  12、是否变更勘查单位未向登记机关备案;

  13、勘查许可证到期是否按规定汇交地质资料;

  14、其他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检查的范围

  截止2007年9月30日,有效期内的所有矿产资源勘查项目。

  三、检查的方式与时间

  (一)自查

  各探矿权人和勘查单位要对其勘查项目进行自查自纠,写出自检报告,并于2007年12月10日以前向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报送以下材料:

  1、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含电子文档);

  2、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探矿工程一览表;

  3、矿产勘查项目经费核算表;

  4、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二)全面检查

  各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全面检查工作。勘查范围跨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由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的市、县(市、区)进行检查。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对照检查内容逐项进行检查,以野外实地检查为主,对所有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进行拉网式检查,做到不走过场、不留空白。在此基础上,各市国土资源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对每个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进行复核,并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和现场检查。要依据《山东省地质勘查费用定额标准》及国土资源部有关地质勘查投入预算标准,对部分项目特别是可能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项目进行严格审查核算。各市要在2008年1月底前完成对本行政区域内勘查项目的全面检查,并将检查总结报告和年度报告等材料(包括录入年度报告信息的探矿权数据库)报省厅地质勘查处。

  (三)督导检查验收

  根据各市检查工作进展情况,省厅将进行督导,并于2008年2月组织检查验收。进行全面总结,对检查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四、几点要求

  (一)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各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从本地区实际出发,结合当地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强化现场检查。各探矿权人和勘查单位要如实自检并报告有关情况,依法接受检查,确保全面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突出检查重点,规范检查程序,改进检查方法,确保检查质量。一是要明确检查重点。各市要结合本地实际,明确检查重点,要把拥有较多探矿权的探矿权人和承担较多勘查项目的勘查单位作为检查的重点单位;对金矿、铁矿等埋藏浅、易于开采的地区,以不按设计施工、以采代探、非法转让探矿权为检查的重点内容;鲁西北、鲁东地热赋存地区,以无证勘查为检查的重点内容;对登记多年仍在做地表工作的金矿、铁矿探矿权和登记面积较大的煤炭探矿权,以是否完成最低勘查投入、是否无故停工超过6个月为检查的重点内容。二是要严格检查程序。检查中要坚持野外实地检查与室内检查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按照听(听探矿权人和勘查单位汇报)、看(查阅原始资料、核验台帐、查验施工现场)、议(检查组合议形成集体意见并向探矿权人反馈)的程序,对存在问题的项目要依法进行调查取证。三是要加大对实物工程原始地质资料和施工现场的检查力度。所有的勘查项目都要检查本年度的原始地质资料和施工现场,2006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勘查项目、勘查许可证号尾数为“1、3、7”的项目,还应检查历年的原始地质资料,各市可根据日常监督管理情况适当增加随机抽检的比率。对无原始地质资料的探矿工程,其工作量原则上不应计入最低勘查投入,对原始地质资料存在质量问题、以及未采集样品的探矿工程,要严格审查,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四是强化技术支撑作用。要充分发挥有关地质勘查单位和技术人员的技术支撑作用,组织矿产(勘查)督察员和相关技术人员参加检查工作,并充分运用“GPS”、“GIS”等新技术新方法,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检查质量。

  (三)严肃查处违法勘查行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的监督管理。

  1、严格执法,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凡是存在违法违规勘查行为以及探矿权人逾期未提交检查资料的,视为不合格,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尽快进行查处,责令改正的期限不得超过60日,逾期不改正的,要按照《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坚决进行处罚。对违法勘查行为的查处是本次检查工作的重要任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完善监督管理工作责任制,切实履行好职责,对违法勘查行为不及时处理的,将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严厉查处伪造原始地质资料的违法行为。在严肃查处无证勘查、越界勘查、以采代探、非法转让探矿权等违法行为的同时,要把对伪造原始地质资料行为的查处摆在突出的位置,一经发现伪造的原始地质资料,立即封存,并同时报告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对探矿权人、勘查单位其它弄虚作假的行为,也要记录在案,情节严重的,将通报全省,必要时将在全省限制其从事探矿活动。

  3、加强对坑探工程的监督检查。对持勘查许可证采矿、擅自实施坑探工程、不按经批准的坑探设计施工的勘查项目,责令探矿权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对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七年十一月六日

  1、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略)
  2、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探矿工程一览表
  3、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经费核算表
  4、持证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检查结果一览表(略)
  5、无证勘查项目情况调查表(略)
  6、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检查资料要求(略)

  附件2
  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探矿工程一览表
  (    年度)

  许可证号:          项目名称: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勘查单位 :(章)

探矿工程编号

施工起止日期

编录人

单位

设计工作量

完成工作量

中心点或端点坐标

原始资料齐全程度和施工质量

采样数量

备注

首次设立以来,历年累计投入机械岩芯工作量:       米(必填,没有的填“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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