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新地块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核定,参照《山东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执行。
(三)土地权属情况
项目实施前后土地权属明晰、界限清楚;对土地权属的调整合理、合法,无争议。
(四)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项目资金按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专项管理,按规定范围开支。
(五)档案管理情况
建立日常档案管理制度,从项目区申报、实施到验收的有关文件、图表、影像及图片等资料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验收所需备查材料
验收时,项目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以下备查材料:
(一)项目区竣工申请;
(二)项目区竣工报告;
(三)项目区实施规划;
(四)项目区挂钩周转指标使用管理台帐;
(五)项目区拆旧地块集体土地使用证等有关土地权属的合法文件;
(六)项目区新建项目供地批准文件;
(七)项目区不小于1:10000比例尺的土地利用现状图、规划图、遥感正射影像图;项目区不小于1:2000比例尺的竣工验收图;项目区规划实施前后不小于1:2000比例尺的土地勘测定界图等;
(八)项目区实施前、中、后的相关图片、影像资料等;
(九)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区的检查考核资料。
(十)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验收报告
验收组在验收工作结束后,向主管部门提交挂钩项目区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验收工作概况;
(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区竣工验收内容的认定意见;
(三)项目区实施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四)验收组对项目区是否通过验收的认定意见。
第十三条 验收组应当对验收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在验收中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负责人责任。
第十四条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验收组的验收报告和有关验收材料,审定挂钩项目区是否合格。
(一)审定项目区合格的,批复核定归还挂钩周转指标,并下发验收文件。
(二)审定项目区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有关设区的市及县(市、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完成整改任务。整改结束后,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进行竣工验收。验收仍不合格的,加倍扣减设区的市、县(市、区)下一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暂停农转用审批,直至全部归还周转指标。
第十五条 挂钩项目区验收合格后,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两个月内完成地籍变更工作,明确地块界址,并根据申请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