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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项目区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3、建新地块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核定,参照《山东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执行。
  (三)土地权属情况
  项目实施前后土地权属明晰、界限清楚;对土地权属的调整合理、合法,无争议。
  (四)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项目资金按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专项管理,按规定范围开支。
  (五)档案管理情况
  建立日常档案管理制度,从项目区申报、实施到验收的有关文件、图表、影像及图片等资料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验收所需备查材料
  验收时,项目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以下备查材料:
  (一)项目区竣工申请;
  (二)项目区竣工报告;
  (三)项目区实施规划;
  (四)项目区挂钩周转指标使用管理台帐;
  (五)项目区拆旧地块集体土地使用证等有关土地权属的合法文件;
  (六)项目区新建项目供地批准文件;
  (七)项目区不小于1:10000比例尺的土地利用现状图、规划图、遥感正射影像图;项目区不小于1:2000比例尺的竣工验收图;项目区规划实施前后不小于1:2000比例尺的土地勘测定界图等;
  (八)项目区实施前、中、后的相关图片、影像资料等;
  (九)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区的检查考核资料。
  (十)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验收报告
  验收组在验收工作结束后,向主管部门提交挂钩项目区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验收工作概况;
  (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区竣工验收内容的认定意见;
  (三)项目区实施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四)验收组对项目区是否通过验收的认定意见。
  第十三条 验收组应当对验收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在验收中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负责人责任。
  第十四条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验收组的验收报告和有关验收材料,审定挂钩项目区是否合格。
  (一)审定项目区合格的,批复核定归还挂钩周转指标,并下发验收文件。
  (二)审定项目区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有关设区的市及县(市、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完成整改任务。整改结束后,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进行竣工验收。验收仍不合格的,加倍扣减设区的市、县(市、区)下一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暂停农转用审批,直至全部归还周转指标。
  第十五条 挂钩项目区验收合格后,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两个月内完成地籍变更工作,明确地块界址,并根据申请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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