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初验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初验;初验合格的,每年两次集中向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七条 项目区竣工验收
申请竣工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竣工验收申请及申请表(表样式附后);
(二)项目区竣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区挂钩周
转指标使用归还情况;拆旧区整理复垦任务完成情况,新增农用地面积、地类及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拆迁补偿安置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建新区居民安置用地及城镇建设供地和用地情况,建新地块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实施挂钩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制度、档案管理情况等;
(三)挂钩周转指标使用管理台帐;
(四)项目区不小于1:10000比例尺的土地利用现状图、规划图、遥感正射影像图;
(五)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项目区验收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验收申请后,组织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竣工验收组开展竣工验收工作。
第九条 竣工验收步骤
(一)听取项目区规划实施和任务完成情况汇报;
(二)查阅项目区有关档案资料;
(三)实地查验项目区规划的完成情况,对拆旧复垦、安置、建新地块范围、面积、质量进行认定,听取项目区干部群众意见;
(四)反馈验收情况。
第十条 验收内容
(一)拆旧复垦规划实施情况
1、主要工程任务完成情况:对照规划确定的工程量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验收。
2、复垦地块及新增耕地面积:以实测面积为准,并结合复垦前后不小于1:10000比例尺土地利用现状图校核。
3、复垦地块质量:地块平整度、土层厚度、土壤质地、排灌保障率等质量指标验收参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的有关规定执行。
4、项目区管护措施:项目区竣工后,明确落实路、渠、泵站等公共设施的管护主体,建立健全管护制度。
(二)建新区规划实施情况
1、建设项目落实情况核定,参照项目区实施规划和工作计划相关内容进行。
2、建新地块面积核定,参照复垦土地面积核定方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