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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项目区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项目区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国土资发﹝2007﹞175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山东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项目区竣工验收暂行办法》业经2007年10月23日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省国土资源厅。

  二○○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山东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项目区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项目区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7 号)和《山东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管理办法》(鲁国土资发[2006]11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土资源部或省政府批复的各市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项目区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 验收依据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批准的挂钩试点项目区规划和工作计划及有关规定进行。
  拆旧区的整理复垦验收技术标准参照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和《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规范执行。
  第四条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区的竣工验收工作。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区自查,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区初验。
  第五条 项目区自查
  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的项目竣工申请,组织开展项目区竣工自查;自查合格的,向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验申请。
  第六条 项目区初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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