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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经纪业务营销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公司应按照“194号文”的有关要求,对营销人员明确授权范围、业务职责和禁止行为。营销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代理或擅自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等事宜;违反规定泄露所掌握的客户信息;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做出承诺;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损害客户、证券公司利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三)不得违反规定设立非法网点或者通过网络公司、网吧等机构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产品销售活动。存在委托其他机构代理开展经纪业务营销情形的,应立即终止与其委托代理关系,并停止相关营销活动。

  (四)公司要加强对营销人员的培训和管理,规范营销人员的执业行为,并对其营销人员的行为承担管理责任。要完善制度、形成机制、改进方法、提升水平,切实抓好客户服务和客户管理。对于营销人员与客户之间产生的纠纷,要切实采取措施妥善处理,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公司层面。对于上访客户和相关人员,要负责接回并妥善疏解、息诉息访,切实承担起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

  (五)公司应据实报告截至2008年10月31日现有营销活动的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营销人员及委托代理营销的机构名称、数量、授权范围、合同协议、委托期限、已招揽客户规模、业务量占比及报酬支付等信息(详见附件表格)。你公司要对落实“194 号文”关于规范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的情况形成专项报告,于2008年12月5日之前一并报送我局。

  三、结合实际,认真做好拟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的准备工作

  2008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明确了证券经纪人管理的基本制度,为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营销提供了一种新的选择,即证券公司既可以通过内部员工开展经纪业务营销,也可以按规定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作为证券经纪人开展经纪业务营销。同时,证券经纪人制度的推行要与公司的整体营销模式相结合,要服从于客户管理和客户服务的实际需要,要审慎稳健,充分准备,以扬长避短,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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