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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经纪业务营销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经纪业务营销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鲁证监机构字[2008]122号)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你公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管理,规范营销人员执业行为,提升客户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就经纪业务营销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经纪业务营销管理

  证券经纪业务点多面广,与投资者关系密切,规范经纪业务营销活动是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2007年5月24日,证监会下发《关于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经营,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07]194号,以下简称“194号文”),提出了有关证券公司应当依法合规经营,加强经纪业务管理,不得违反规定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产品销售活动的明确要求。但实践中,因个别营销人员素质不高、公司授权不明确、内部管理不到位、绩效考核不合理等导致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不正当竞争等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对此,你公司要保持清醒认识,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出现聘用无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经纪业务营销,委托外部人员开展经纪业务营销,委托网吧等其他机构代理开展经纪业务营销等违规行为。

  目前,《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已公开征求了意见,正在对有关各方提出的问题研究论证、修改完善;有关工商登记和税收政策尚在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中。在证券经纪人相关配套规则和政策出台前,你公司应严格按照“194 号文”的规定开展经纪业务营销。

  二、加强管理,平稳做好遗留问题的规范

  你公司应按照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经纪业务营销活动的管理工作,平稳做好遗留问题的规范工作。

  (一)从事经纪业务营销活动人员必须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在《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出台之前,不得委托外部人员开展经纪业务营销。对于拟从事营销工作但尚未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公司可以对其进行证券知识、业务规则、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组织其参加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或者证券经纪人专项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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