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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行政审批等重要事项实行集体决策制度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行政审批等重要事项实行集体决策制度的通知
(鲁国土资发﹝2007﹞200号)


厅机关各处室:

  为建立完善行政审批等重要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审批工作等重要事项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和《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电子政务公文处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要求,现将行政审批等重要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土资源行政审批事项是指省政府公布的、纳入厅电子政务信息系统、实行网上审批办文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事项。行政审批事项及其他需要集体研究的重要事项,由主办处室提出意见,报分管副厅长审核同意后,提交厅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二、国土资源重要行政审批事项及其他重要事项,在电子政务网上审批过程中,由主办处室提出意见,厅长主持召开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国土资源其他审批、审核等事项,直接通过厅电子政务网会审,会审过程中,会审处室提出意见需要进行研究的,由主办处室分管副厅长决定;意见分歧较大的,由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一)厅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行政审批等重要事项

  1、中长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的修编,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安排;

  2、基本农田建设保护示范区项目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安排;

  3、企业改制中,国有大中型企业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核准;

  4、省政府授权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建设用地项目审批;

  5、新设、转让采矿权审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审批;

  6、新设、转让探矿权审批;

  7、矿产资源补偿费项目(地质勘查项目、地质环境保护项目和矿产资源保护项目)安排;

  8、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煤、金、铁、岩盐、石膏等)核准;

  9、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安排;

  10、根据厅领导要求,其他需厅长办公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

  (二)通过电子政务网直接会审的行政审批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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