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申请使用我省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山东省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见附件一,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使用测绘成果的工程、项目的合同书、协议、相关批准文件等材料;
(四)申请无偿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交申请人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函。属于各级财政投资的项目,须提交项目批准文件或经费预算。
申请人首次申请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还应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代码及复印件;
(二)相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应经有关部门审核:
(一)申请人申请使用省国土资源厅或者其他设区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范围的基础测绘成果,《申请表》应当经其所在地设区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二)申请人申请使用所在设区市或者所在设区市其他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范围的基础测绘成果,《申请表》应当经其所在地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省、市、县(市)政府机关及其所属单位申请使用本级或者本级以下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范围的基础测绘成果,《申请表》应当经其主管部门审核。
(四)外省申请人申请使用我省基础测绘成果,《申请表》应当经其所在地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五)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单位申请使用我省基础测绘成果,《申请表》应当经其主管部门审核。
(六)军队和武警部队申请使用我省基础测绘成果,《申请表》应当经其所属团级以上机构审核。
第十三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要求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