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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基础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配备必要设施,确保测绘成果资料安全。测绘成果资料的存放设施与条件应当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六条 基础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除此之外,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第七条 使用下列基础测绘成果(包括国家测绘局委托管理的基础测绘成果),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申请:

  (一)国家统一的四等以上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C级以上GPS控制网数据、图件;

  (二)1∶50万、1∶25万、1∶10万、1∶5万、1∶2.5万和1∶1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等资料,以及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四)省国土资源厅管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五)其他应当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的基础测绘成果。

  省国土资源厅委托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全省统一的三、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C级GPS控制网的数据、图件。

  第八条 使用下列基础测绘成果,向设区的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城市(区域)四等以下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D级以下GPS控制网的数据、图件;

  (二)本行政区域内1∶500、1∶1000、1∶2000、1∶5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本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四)省国土资源厅委托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基础测绘成果;

  (五)其他属于本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基础测绘成果。

  第九条 申请使用我省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是在我国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组织;

  (二)有明确、合法的使用目的;

  (三)申请的基础测绘成果范围、种类、精度与使用目的相一致;

  (四)符合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及政策。

  第十条 申请人可以凭有关证明到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查询核实所需测绘成果的种类、覆盖范围、比例尺等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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