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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鲁国土资发[2007]237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济南市规划局):

  《山东省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已在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上登载,相关表格或资料可下载使用。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山东省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管理,保障基础测绘成果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家测绘局《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组织实施基础测绘项目,每年编制测绘成果资料目录,向社会公布,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提供及时、准确、适用的测绘保障服务。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提供、使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遵守本规定。其他基础测绘成果,由测绘成果资料保管单位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制定相应的办法,报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外国组织和个人以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申请使用本省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成果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基础测绘成果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五条 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省地理信息中心负责省级基础测绘成果的保管和提供工作。

  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或指定具体单位负责基础测绘成果的保管和提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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