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二)“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检举、揭发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三)“重大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二十四条 被判处管制和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接受教育改造,日常考核累计积分达到以下减刑起报分值的:矫正期在一年以下的日常考核累计积分超过100分、矫正期在一年以上的日常考核累计积分超过150分的,可以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请人民法院予以减刑。
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符合法定条件的,也可以提请人民法院予以假释。
第二十五条 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和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减刑的起始时间、幅度、间隔等,参照《浙江省减刑、假释工作会议纪要》(浙高法[2002]188号)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惩处分为:警告、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撤销监外执行收监执行。
第二十七条 依据日常考核结果,社区矫正对象当月累计扣10分以上或连续3个月月度考核评价等级为差、或半年度累计扣分30分以上、或本年度内累计扣分50分以上的,可给予警告处分一次。
第二十八条 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撤销监外执行收监执行:
(一)拒不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管理,情节严重的;
(二)违反社区矫正规定,不按时向司法所报到、汇报思想,拒不参加社区矫正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