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经批准私自迁居的,一次性扣10分。
(二)未经请假离开规定区域的,一次扣2分;外出返回后未及时销假的,一次扣1分。
(三)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违反管理规定,不到指定医院进行病情诊断鉴定的,一次扣2分。
(四)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违反规定擅自会客的,一次扣1分。
(五)不按规定时间到司法所报到登记接受社区矫正的,扣3分。
(六)每月未当面到司法所报到的,一次扣1分。
(七)每半月未按规定电话报到的,一次扣0.5分。
(八)每月未向司法所上交思想汇报的,一次扣1分。
(九)对待思想汇报敷衍了事、态度不认真的,扣1分。
(十)未经请假或请假未予批准而不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学习或各项活动的,扣1分。
(十一)不遵守学习和活动现场纪律的,扣1分。
(十二)参加学习、活动后未按要求上交作业或感想的,扣0.5分。
(十三)未经请假或请假未予批准而不参加公益劳动的,扣2分。
(十四)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劳动分工的,扣1分。
(十五)故意损坏设备、工具的,扣2分。
(十六)违章作业的,扣1分;造成损失或事故的,加扣1-3分。
(十七)每月累计参加公益劳动的时间不足2个工作日的,每缺1小时扣1分。
(十八)其他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视情节扣1-5分。
第二十二条 在实际工作中遇到有确需加(扣)分而本办法又无明文规定的事项,由司法所提出加(扣)分理由和处理意见,在每月召开的乡镇(街道)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上研究审定。
第三章 奖 惩
第二十三条 被判处管制、被准予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对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予以减刑,同时相应缩减缓刑考验期限。
(一)“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
1、认罪服法;
2、认真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接受教育改造;
3、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