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社区矫正对象被评为年度社区矫正积极分子的,奖20分。社区矫正积极分子每年评选一次,评选资格条件如下:
(一)一级宽管处遇且全年无扣分;
(二)遵纪守法,认罪悔改,全年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认真学习,接受矫正教育,思想改造有明显进步;
(四)有劳动能力的能积极劳动,自食其力;
(五)家庭邻里关系和睦,适应社会生活,获得社区群众好评;
年度社区矫正积极分子的评选应掌握一定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当年社区矫正对象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七条 社区矫正对象受到警告或依法被治安管理处罚的,自宣布警告或治安管理处罚之日起,原积分无效;被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撤销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自决定生效之日起,原积分无效。
第十八条 社区矫正对象在住院治疗、请假外出期间仍列入考核。
第十九条 被减刑的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积分从本次减刑的考核分截止的次月起重新计算。
第二节 加(扣)分
第二十条 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给予加分:
(一)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有关规定,连续2个月月考核为优秀或连续3个月月考核为良好以上的,加3分。
(二)在工作、生产、经营活动中表现突出,受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表彰、奖励的,加1-3分。
(三)认真学习文化科学知识和技能,取得优异成绩,获得学校、有关部门奖励,或者取得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的,加1-3分。
(四)积极参加公益活动表现突出,或者助人为乐有突出事迹的,加1-3分。
(五)阻止他人违法犯罪活动,表现突出的,加5-8分。
(六)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加5-8分。
(七)在抗御自然灾害、排除重大事故或者突发事件中见义勇为,表现突出的,加5-10分。
(八)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突出贡献的,视情加5-10分。
第二十一条 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