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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四)被裁定假释的;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第三条 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奖惩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事求是、准确及时的原则,奖惩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考核、动态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考核的内容分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两部分。思想改造,主要考核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改、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政治学习、参加思想教育活动等方面的表现;劳动改造,主要考核社区矫正对象在从业以及参加社会公益劳动过程中的劳动态度、劳动质量、文明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 奖惩考核以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各项规定为标准,采取记分考核和行政奖惩两种形式。社区矫正对象每个月的考核基础分为10分。记分考核按月进行,违反基本要求的给予扣分;表现突出的,给予加(奖)分;加(奖)、扣分值尚不足以体现奖罚原则的,应予以行政奖惩。
  第六条 在考核、奖惩过程中,工作人员应当严肃认真,秉公执法,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本暂行办法的具体实施依法进行监督。

第二章 考 核

第一节 考核的组织和方法

  第八条 乡镇(街道)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监督本乡镇(街道)考核工作,处理考核中的重大问题。
  司法所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的实施。
  第九条 对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实行“日记载,周小结,月评议”的考核制度。
  考核人负责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表现进行记分考核,有需奖惩的行为,当日填报《加(扣)分审批单》。
  司法所应当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结合当月的加(扣)分等考核结果,对每名社区矫正对象的综合表现进行评议,作出月考核鉴定和评价等级,并填写《社区矫正对象月度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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