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司〔2004〕205号)
各市、县(区、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现将《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1.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考核暂行办法
2.社区矫正对象加(扣)分审批单(试行) (略)
3.社区矫正对象加(扣)分情况一览表(试行) (略)
4.社区矫正对象月度考核评议审批表(试行) (略)
5.社区矫正对象月度考核评议情况登记表(试行) (略)
6.社区矫正对象奖惩审批表(试行) (略)
7.社区矫正对象奖励通知书(试行) (略)
8.社区矫正对象处罚通知书(试行) (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司法厅
二○○四年九月七日
附件1
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规范、有序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提高工作质量,有效调动社区矫正对象的改造积极性,惩处社区矫正对象服刑期间的违规违纪行为,维护社区矫正工作正常的教育、监督、管理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意见》和《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对象为下列五种罪犯: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