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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通知


  三、加强组织领导,抓紧作好法律实施准备工作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各区(市)县农业部门要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履行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学习宣传计划,把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工作摆上工作重要日程,形成主要领导率先学、分管领导重点抓、业务科站全面落实的格局,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顺利贯彻实施奠定坚强的组织基础。要进一步摸清本区域范围内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现状,掌握本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动态,主动向当地党委、人大和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加强同工商等部门的衔接工作,落实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相关政策,抓紧做好法律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要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划,引导农民兴办各类专业合作社。坚持分类指导原则,依法加强引导、扶持和服务,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对已经办理工商登记的,要积极主动配合工商部门按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对拟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要按照法律的要求进行规范;对暂不具备条件但又具有合作性质和基础的,要依法加强业务辅导,一旦条件成熟,要适时引导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指导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规范组织行为,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各区(市)县要及时收集、汇总学习宣传情况和当前贯彻实施中面临的问题,提出实施法律和进一步加强指导服务需要采取的措施,形成书面材料于2月底前上报我委农经处(联系人:何斯慧,联系电话:86264549,电子信箱:tig_c@cwaol.gov.cn)。

  附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宣传要点

二○○七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宣传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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