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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清远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

  (一)申请单位填写《组建清远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申请书》,经由所在县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或市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市科学技术局、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审核并拟定待论证工程中心名单。

  (二)待论证的申请单位向市科学技术局、发展和改革局和经济和信息化局提交《清远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对《清远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意见;通过论证的,根据专家论证意见修改《清远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可行性论证报告》,报市科学技术局、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作为工程中心验收的依据。

  (四)市科学技术局、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专家论证意见联合发文批复组建,并授予工程中心铭牌。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条 工程中心建设期为2年,完成组建任务的工程中心可申请验收。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的建设以企业投入为主,市财政对已批准组建的工程中心给予引导经费50万元支持,并签定《清远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合同书》,同时纳入市科技计划管理。市财政投入的经费主要用于购置研究开发所需的仪器、设备及技术软件,不作为课题研究经费及日常运行经费。鼓励地方政府对市级工程中心给予配套经费支持。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建设实行主任负责制,全面负责工程中心的建设工作。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在建设过程中,如发现与原计划有重大偏离,经过市科学技术局、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重新组织专家论证后,调整建设计划或撤销原立项。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建成后,由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按《清远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检查评议和验收。

  第十五条 对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工程中心,经申请同意,可给予不超过1年的建设延长期,期满后仍不能完成建设任务的,撤销其工程中心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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