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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卫生局层转《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及《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护士执业注册表格式样的通知》的通知

苏州市卫生局层转《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及《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护士执业注册表格式样的通知》的通知
(苏卫医〔2008〕34号)


各市、区卫生局,苏州园区、苏州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市属各医院、苏大各附属医院:
  《护士条例》于2008年5月12日起正式实施。依据《护士条例》,卫生部制定下发了《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及《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护士执业注册表格式样的通知》,省卫生厅就我省贯彻实施意见下发了通知(苏卫医〔2008〕31号),现将文件转发并根据省卫生厅要求,就我市近期有关护士执业注册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护士条例》及其配套文件
  各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组织学习《护士条例》及《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掌握相关要求,依法做好护士执业准入管理工作。
  二、做好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
  (一)护士执业延续注册工作
  根据省卫生厅要求,原护士执业证书注册时间至2008年到期的护士,需按规定时间办理延续注册。
  申请护士延续注册者须提供以下材料:
  1.《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见附件);
  2.《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3.聘用单位所在地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二)外省护士执业证书换发工作
  已在外省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从事护理活动的人员需申请换领护士执业证书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见附件2);
  2.《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4.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两张;
  5.聘用单位所在地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三)遗失补证按原有关规定办理。
  以上申请需办理时,其执业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认真核对,将材料装订成册,并在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将申请材料报送执业所在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按原规定交纳注册费用:市属医院及苏大附属医院直接将材料报送苏州市医学人才服务部,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报送所在市、区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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