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卫生局、苏州市爱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卫监督〔2008〕14号)
各市、区卫生局、爱卫办,苏州工业园区、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市卫生监督所:
近几年来,公共场所禁烟、特别是舞厅的禁烟问题越来越引起群众的关注,为了维护公共场所环境卫生,控制吸烟危害,保护群众健康,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共场所禁烟监管工作,迎接第二十一个世界无烟日,根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苏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办法》,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针对舞厅等公共场所的禁烟重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是否建立禁止吸烟的制度和日常监督的措施;
(二)是否开展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如黑板报、宣传画廊等);
(三)是否在禁止吸烟场所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四)是否在禁止吸烟场所内设置吸烟器具;
(五)是否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有效劝烟;
(六)专门吸烟室内有无单独排风换气装置。
二、检查范围
(一)辖区内全部营业性舞厅(包括卡拉OK歌厅)。
(二)辖区内下列公共场所:
1.商场、书店、阅览室、展览馆等;
2.车(船)站、港口;
3.会场、会议室;
4.医院候诊室、病区;
5.学校、幼托儿所、青少年及儿童活动场所;
6.公共交通车等。
每市、区检查总数不少于30家。
三、时间安排
2008年5月,各级卫生监督部门进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专项监督检查,6月7日前按附表要求汇总检查结果并上报总结及有关材料。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公共场所禁烟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各地要充分认识禁烟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苏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公共场所,特别是舞厅禁烟的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