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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做好《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等三个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做好《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等三个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
(2009年2月28日)


各市(州)畜牧食品(畜牧、畜牧兽医、农牧)局,成都市农委:
  为了加强乡村兽医从业管理,规范执业兽医执业行为,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农业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颁布了《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第17号令)、《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第18号令)、《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第19号令)(详见附件1、2、3),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以上三个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贯彻实施,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认真学习,广泛宣传
  《办法》是规范执业兽医执业行为,加强乡村兽医从业和动物诊疗机构管理的重要规章,对保障兽医合法权益,提高兽医业务水平和增强职业道德,保护动物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起着重要的作用。各地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认真做好《办法》的学习和宣传贯彻工作,结合《动物防疫法》的贯彻落实,采取培训、讲座、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对辖区内从业人员进行广泛培训、宣传,确保学习宣传落到实处,不留死角。
  二、清理整顿,逐步过渡
  为做好与《办法》的对接工作,各地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办法》的要求,对辖区内乡村兽医从业人员、动物诊疗机构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对没有达到乡村兽医登记条件要求的乡村兽医要进行定向培训;对不符合动物诊疗许可条件的动物诊疗机构要督促指导,限期整改完善。
  一是要在7月底前对辖区内符合登记条件的现有乡村兽医人员,按照《乡村兽医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核登记(《乡村兽医登记申请表》见附件4)。于8月底前将取得登记证的乡村兽医人员名单汇总上报省局备案(《乡村兽医登记人员统计表》见附件5),以后每年12月底前上报备案名单。8月1日起,未取得《乡村兽医登记证》的乡村兽医人员不得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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