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成农牧〔2007〕7号)
各区(市)县农村发展(城乡一体化)局,高新区经发局,直属相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四川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以下简称审核办法)和《四川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规定》 (川府函〔2007〕48号(简称《备案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及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
畜牧法》、《审核办法》和《备案规定》的宣传工作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是《
畜牧法》规定的重要制度。各区(市)县要采取发放资料、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畜牧法》及依据《
畜牧法》制定的《审核办法》和《备案规定》的宣传工作,让广大养殖场(户)、相关企业和兴办种畜禽场的申请人熟悉了解并自觉遵守《
畜牧法》及其《审核办法》和《备案规定》的有关要求。
二、严格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发证程序
(一)由市农委审批发放的二杂母猪制种场、父母代种禽场等其它种畜禽场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发证程序。
1、申请人向当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政务窗口提交申请,报送以下材料:
(1)申请表(见《审核办法》附件);
(2)申请报告(见《审核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作详细说明);
(3)品种来源;
(4)动物防疫合格证。
2、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政务窗口收到材料后决定是否受理,如不予受理,应说明理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在申请表中“审核意见”栏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将上述通过审核的相关材料报送市政务中心农委窗口,窗口初审决定是否受理,如不予受理,应说明理由。市农委窗口初审决定受理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材料移交畜牧兽医处,畜牧兽医处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提出验收意见送政策法规处复核。合格的,3个工作日内由市农委分管负责人签发,由窗口颁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不予发证,并由窗口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