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鼓励企业重组整合,做大做强龙头企业
1、对企业通过新投入资金,以收购、参股、租赁等形式进行企业重组、整合组建企业集团的,根据业主意愿,视项目情况,可按项目投资总额的20%- 30%予以参股扶持;项目需要贷款的,优先予以贷款担保、委托贷款或部分、全额贴息。
2、对同行业企业通过重组、联合或确立共同品牌,组建企业集团的,可按常年所需农产品收购资金的30%- 50%予以有偿资金扶持;有投资新项目的,根据业主意愿,视项目情况,可按项目投资总额的20%- 30%予以参股扶持;需要贷款的,优先予以贷款担保、委托贷款或部分、全额贴息。
3、对按照政府的规划和引导组建在省内、国内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以及对我市现代农业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企业,经双方商定,可由市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注入资金进行直接投资。
(六)鼓励科技创新
1、对进行新品种新技术研发平台建设,品种资源保护与开发,与科研院校合作,自主创新和专利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及推广应用的项目,根据业主意愿,视项目情况,可按实际投资额的30%- 50%予以参股扶持;对获得市级以上科研成果,并对我市现代农业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的,可按项目投资额的20%- 50%予以补助。
2、对规模化标准化基地建设中,引进推广新品种、新技术,促进农民增收效果显著的,予以新技术、新品种引进推广费用30%- 50%的补助。
(七)扶持品牌创建
1、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获得“证明商标”、“地理标识产品”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获得“四川名牌产品”、“四川省著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有机食品认证、中国良好农业规范认证(GAP)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3万元、4万元、4万元。
2、对我市大宗农产品的品牌和加工制品品牌(加工企业常年使用本市生产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在中央级主要新闻媒体上进行连续广告宣传的,经核定后予以10%- 20%的广告费用补助。
(八)鼓励发展生物质产业
对新建生物质产业企业和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的项目,属自筹资金的,根据业主意愿,可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0%- 30%予以参股扶持;项目需贷款的,视项目情况予以担保、委托贷款或部分、全额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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