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休闲观光农业
主要在城郊区发展以花卉、果树种植和城市生态屏障体系建设等为载体,集观光、劳动实践、趣味活动为一体的都市休闲观光农业;主要在近远郊平原地区发展以优质特色农产品基地等为载体的乡村旅游观光农业;主要在丘陵山区结合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和优质特色茶叶、水果基地建设,发展生态旅游休闲农业。
二、投资扶持政策
(一)鼓励规模化标准化基地建设
1、对带动农户参与,按照《成都市标准化农产品示范基地建设规范》及相关农业标准新建的规模化标准化生产、制种、良种繁育基地,根据业主申请,可执行成委办〔2005〕37号文关于土地规模经营的奖励政策,或对业主投入基地内道路、水利等主要基础设施建设部分给予30%- 40%的补助。
2、对农产品规模化标准化基地建设项目,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根据业主意愿,可按投资总额的10%- 30%予以参股扶持(撤股时间合同约定,下同),属于设施农业的项目,除可予以参股扶持外,另予以基地建设流动资金贷款担保、委托贷款或部分、全额贴息(担保、委托、贴息均不超过三年,担保、委托后不再贴息,下同)。
3、对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专合组织新建规模化标准化的基地,除予以基础设施建设投入部分的补助外,可视规模,另予以总投资40%以内3- 5年期贷款担保、委托贷款或部分、全额贴息扶持,对林竹产业基地期限可延长至8年。
(二)鼓励发展农产品加工,培育壮大龙头企业
1、对农产品加工企业(使用本地劳动力占使用劳动力总数的70%以上,常年使用本市生产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下同)技术改造、扩大投资的项目,一年内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下同)在1000万元以上,属自筹资金的,根据业主意愿,可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0%- 20%予以参股扶持;项目需贷款的,视项目情况予以贷款担保、委托贷款或部分、全额贴息;对市上规划培育的全省同行业最大规模龙头企业和做大做强型龙头企业的项目,可根据业主意愿按20%- 30%予以参股扶持,或优先予以贷款担保、委托贷款或贴息;年度内被确立为市级以上重点项目的,优先予以参股扶持、贷款担保、委托贷款或贴息。
2、对企业有自营出口权,年度内出口本市农产品额达到500万美元的,有技改扩建项目,按做大做强型龙头企业的项目对待;年度内出口本市农产品额在100万美元以上,对其出口检验检疫费用的50%予以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