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落实国家对能繁母猪补助政策的通知
(成农牧〔2007〕11号)
各区(市)县农村发展(城乡一体化)局、高新区经发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精神,尽快把能繁母猪补贴资金兑现给养殖户,现就落实国家对能繁母猪补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标准
根据《
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精神,对能繁母猪实行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头50元。
二、补助程序和办法
(一)登记、审核和汇总
各区(市)县按照市上统一制定的《成都市能繁母猪调查登记表》(见附件一)和《成都市能繁母猪登记分村汇总表》(见附件二),对能繁母猪逐场、逐户进行登记。审核后以村为单位对《成都市能繁母猪调查登记表》进行汇总,并填写《成都市能繁母猪登记分村汇总表》,报区(市)县农发局(一体局)。原始《成都市能繁母猪调查登记表》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留存、备查。
区(市)县农村发展(城乡一体化)局要会同财政、统计部门,以乡镇或街道办为单位对《成都市能繁母猪登记分村汇总表》进行审核汇总,并填写《成都市能繁母猪登记分乡镇汇总表》(见附件三)后报市农委。《成都市能繁母猪登记分村汇总表》由区(市)县农村发展(城乡一体化)局留存、备查。
(二)兑现
市财政局已按市统计局2006年年末能繁母猪统计数量,将中央承担的60.0%和市上承担的20.0%补助资金,先预拨给各区(市)县财政。各区(市)县农村发展(一体化工作)局要迅速与财政部门衔接,落实好本级财政承担的20.0%的补助资金,在8月15日前,将能繁母猪补贴资金兑现到能繁母猪养殖场(户)手中。年终再根据2007年年末能繁母猪实际存栏情况进行结算。
(三)抽查
市农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区(市)县执行国家能繁母猪补贴政策的情况进行抽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抽查方式为:每个区(市)县随机抽查2个镇(乡)或街道办,其中每个镇(乡)或街道办随机抽查2个村,其中每个村随机抽查5个养殖场(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