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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三)开展认证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全面检查各级工作机构认证管理制度建立和运行现状,包括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建立情况,申报材料、年检资料等文件档案的管理情况,认证审查工作时限执行情况以及“三品”质量安全预警制度建立情况等。狠抓原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使用情况检查,从源头上保障“三品”质量安全,重点检查获证单位是否使用禁(限)用农(兽)药;农(兽)药、肥料、饲料添加剂的使用是否符合相关准则,绿色食品获证单位是否执行原料(饲料)订购合同;采收、屠宰是否符合农(兽)药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的要求;原料及投入品贮存是否有专人管理和适宜场所。检查必须包装的“三品”是否经包装后上市销售;产品或包装上是否标注标志和发证机构名称;标称“三品”的产品其证书是否有效;是否存在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等。

  通过查处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到2007年底,使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种植养殖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场)使用违禁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问题基本解决。

  (四)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整治和监测。对县以上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开展抽查监测,坚决依法查处批发市场销售不合格农产品行为。建立入市检测制度和不合格产品报告制度。制定计划,落实方案,加大监测频率和力度,确保今年底前行政区域内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监测范围。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上下联动。各区(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专项整治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落实责任、立即行动。要上下联动,重心下移,加强一线监管力量,保证监管人员和经费到位,迅速形成合力开展整治工作局面。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全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体部署,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合作,切实履行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各区(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协调机构,明确责任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于9月25日前报市农委农质处。

  (二)强化抽查,严格执法。加大对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监测和监督抽查力度,扩大监测范围,增加监测频率,及时发布监测结果。对专项整治中查出问题的生产者、经营者及产品要依法予以处理,并追溯问题的源头。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做到事实没有查清的不放过,不合格产品的源头和流向没有查明的不放过,相关责任人没有依法处理的不放过,该移送司法机关没有移送的不放过,确保执法力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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