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申报全省新农村建设试点示范村的通知


  四、试点示范村申报要求

  1、各区(市)县在确定试点示范村时,要在达到试点示范村选择标准的基础上进行比选产生。

  2、各区(市)县确定试点示范村要尽量整合我市2006年已启动的新农村建设示范点和省级部门已开展的试点村。

  3、各区(市)县试点示范村确定后,填写申请表,并排出顺序,于10月17日前上报我委审核,汇总报省委农办。

  试点示范村由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布。试点示范村一经确定三年不变。

  联系人:徐志强,联系电话:86695788。

  邮箱地址:cdnwnys@sina.com

  特此通知

  附件:全省新农村建设试点示范村申报表

  二○○七年十月十日

  附件:
  全省新农村建设试点示范村申请表

       区(市)县          乡(镇)         

地貌类型

(平原、丘陵、山区)

 

(个)

 

(人)

(户)

 

耕地

面积

(亩)

农民人均纯收入

支柱产业

基础设施情况

社会事业

2004

年绝对

数(元)

±%

2005

年绝对

数(元)

±%

2005

年绝对

数(元)

±%

 

 

占农

民纯

收入

比重

村到社

水泥、

碎石路

(公里)

有效

灌面

(亩)

 

沼气

(口)

 

中小

学校

(所)

 

 

卫生站

(个)

文化

活动

场所

(个)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