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编制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重点户)项目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
(川畜食函[2007]353号)
各市(州)畜牧食品(畜牧)局、成都市农委、攀枝花市农委,各扩权试点县(市)畜牧食品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办农经[2007]1939号文件精神,按照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川发改农经[2007]523号有关通知要求,结合各县(市)畜牧食品(畜牧)局在编制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重点户)实施方案存在的问题,特作如下修改要求,请通知各项目县(市)按“要求”进行修改:
一、项目实施方案除填写《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重点户)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汇总表》以外,还应以业主为单位,填写项目实施方案申报表,内容尽可能详尽,并加盖业主单位公章和负责人签名。
二、再次重申:项目投资要严格按照川发改农经[2007]523号规定的投资规模编制,即年出栏300-499头的养殖场(小区、重点户),每个中央补助投资10万元;年出栏500-999头的养殖场(小区),每个中央补助投资25万元;年出栏1000-1999头的养殖场(小区),每个中央补助投资50万元;年出栏2000-2999头的养殖场(小区),每个中央补助投资70万元;年出栏3000头以上的养殖场(小区),每个中央补助投资80万元。各规模养殖场(小区、重点户)生猪出栏数量以2006年度出栏数为基准。不得用于种猪场改扩建项目。
三、项目业主属养殖小区的,必须有养猪专业合作社、协会、村委员等相应组织形式,并将养猪合作社营业执照、协会登记证书、村委会证明等作为实施方案的附件上报。
四、实施方案要充实有关资金管理的内容。包括:
1、项目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
2、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猪场业主要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单独建帐,凭工程支付的原始凭证和畜牧局验收证明等文件到支付中心报帐,凭原始凭证的复印件做辅助帐。
对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养猪重点户,原则上由当地畜牧主管部门统一建帐、统一核算、统一报帐、统一组织实施、统一采购的“五统一”制度。
3、项目建设实行合同制管理,完善工程支付的各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