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粮食质量监管实施细则

  (一)未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品种、质量标准,未按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进行检验的,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未对收购的粮食进行及时整理,销售出库时,粮食杂质、水分超过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将不同收获年度的粮食混存的、将霉变及病虫害超过标准规定的粮食与正常粮食混存的、将粮食与有毒有害物质混存的,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储存粮食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的,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不符合粮食储存、运输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粮食销售出库检验报告不符合要求、弄虚作假的,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收购、进货质量档案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十条 粮食加工、饲料和工业用粮企业采购粮食未索取检验报告或者未自行检验合格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移交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处罚。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